開車必須有駕駛資格,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,那么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開車,是否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呢?在此情形下如發生交通事故,駕駛人能否在交強險范圍內向保險公司索賠?昨天,寧波鎮海法院的一例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,也給廣大的駕駛人上了寶貴一課。
駕照被扣期間發生車禍
“我去年因為酒后駕駛違法記了12分,駕駛證被暫扣6個月,此后忙著工作,一直沒時間去考理論考試來取回駕駛證,本以為自己開車那么多年,也不會有什么事……”事故發生后,面對交警詢問,魏某追悔莫及。
去年10月的一天,正值下班高峰,魏某駕車行駛在下班路上,由于最近工作業績突出,老板給他漲了 工資,魏某急著趕回家和老婆慶祝。不料,中途一輛電瓶車橫過馬路,魏某躲閃不及,兩車發生碰撞,電瓶車駕駛員小包和乘客小謝倒地受傷,魏某見狀趕緊下車, 打電話報警又打120。小謝和小包被送到醫院治療,兩人傷勢都不輕,需住院治療。
經交警認定,魏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,小包承擔次要責任,小謝無責任。小謝和小包出院后,經鑒定均構成傷殘,后經有關部門調解,魏某共向二人賠償了30萬元。
這并不是一筆小數目。魏某悔恨之余暗自思量,幸好有交強險,還可以挽回一部分損失。可當他滿懷希望找到保險公司時,卻被告知魏某是無駕駛資格駕車,不應由保險公司賠付。
保險不予賠償需自承
保險公司的說法讓魏某完全不能接受。2014年7月,他向鎮海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損失。
“我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,保險公司應該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。駕駛證是用于證 明持證人具備駕駛機動車資格的行政許可性證件,我肇事時駕駛證因記滿12分被暫扣,這意味著我已經取得了初始駕駛證,具有駕駛技能,只不過正在接受公安機 關的行政處罰而已。事故發生后我已取回了駕駛證,且我的駕駛證的有效期為自2009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11日,并未被吊銷或注銷。保險公司應該 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給我。”庭審中,魏某當庭陳述。
對此,保險公司反駁稱,魏某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應視為無駕駛資格,保險公司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魏某的損失。
經審理,法院認為,發生交通事故時,魏某駕駛證被暫扣,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,魏某在賠償受害人后無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賠付。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請。
有法可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八條: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、損毀、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、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,不得駕駛機動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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